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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虚假卖口罩犯诈骗罪,判刑8个月

发布时间:2020-02-15 15:39 来源:河南日报客户端

  2月14日上午,新乡县人民法院利用远程视频审判系统,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利用疫情,在网络上虚假出售口罩实施诈骗的犯罪案件。

  被告人陈某,男,25岁,陕西山阳县人。自1月28日以来,他在某APP社交平台持续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,实际上他手中并没有口罩。新乡县七里营镇某村的段某得知当地某医疗机构医疗物资紧张,决定购买一批进行捐赠。看到陈某发布的广告后,段某添加其微信,表示购买N90型号口罩1500个,一次性外科口罩10000个。陈某则称,需要先交纳8000元订金。在收到段某支付的订金后,陈某便将微信绑定的手机号解绑,玩起了失踪。

  1月30日,新乡县公安局接到受害人段某报案,1月31日在西安将陈某抓获。2月11日,该案移送公诉机关,陈某对其利用疫情,虚构事实实施诈骗的行为供认不讳。2月13日,公诉机关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

  新乡县法院结合案情,启动速裁程序,对该案进行快审快判。短短24小时,完成了阅卷、送达、拟定庭审提纲、公开开庭,并当庭宣判。

  考虑到现在是特殊时期,2月14日上午,新乡县法院与县检察院、县看守所三方视频连线,实行“无接触”开庭审理此案。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事实、罪名没有异议,并在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帮助下,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。

  根据查明的事实,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陈某诈骗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陈某在疫情期间,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,诈骗他人财物,依法应当从重处罚。陈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,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愿意接受处罚,并将诈骗财物退赔给被害人,可以酌情从轻处罚。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四千元。

  宣判后,陈某痛哭流涕,后悔不已,当庭表示认罪服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