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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困境与对策

发布时间:2026-06-26 来源:法治日报

  当前,人工智能、大数据等新兴领域已成为全球科技竞争的战略制高点,是培育新质生产力、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支撑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、政府工作报告和“十五五”规划纲要都专门提出,要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。

  新兴领域具有技术跨界性、主体多元化、成果无形性、技术迭代快、标准全球化的共性特征,这些特征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形成全方位、深层次的冲击,催生系统性制度困境,制约新兴领域的创新发展。

  困境一是新兴领域权利客体界定模糊、边界不清。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针对传统客体,新兴领域创新成果因跨界融合、形态新颖难以被涵盖,定性争议突出,如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及创作主体问题尚未厘清。新兴领域技术成果以代码、数据、算法等无形形态动态发展,权利客体边界难界定。

  困境二是新兴领域权利主体确定难、权属分配难。传统知识产权法预设权利主体为自然人或法人,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使“创作创新主体”认定存在争议,人工智能生成物的“作者”和创造物的“发明人”是用户、开发者还是系统本身不明确。新兴领域创新多为“多方参与、协同共创”,参与主体的权利主体资格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与法律依据。

  困境三是新兴领域权利确权标准滞后、确权效率低。新兴客体属性、范围不明确,现有确权标准与新兴领域客体特征脱节,大量创新成果难以确权。技术迭代速度与确权程序周期存在结构性矛盾,发明专利审查周期1到2年,而新兴领域技术迭代以月或周计,优先审查通道名额有限、条件严格。技术高度专业交叉使审查员知识不足,审查质量参差不齐,专利组合构建导致代理、申请审查维护成本高,专利年费制度未考虑技术迭代快、专利价值衰减迅速的特点。

  困境四是新兴领域权利内容复杂、利益平衡弹性不足。新兴领域创新形态多元,保护需求差异显著,如人工智能技术创新“三层递进”,权项需适配具体使用场景,权项设定过宽或过窄均有问题,需专门立法细化。传统利益平衡规则难以适应新创新生态,如AI数据训练中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合理使用争议、生物育种领域育种者豁免制度适用性及实质性派生品种界定问题、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收益与使用成本平衡问题突出。

  困境五是新兴领域侵权救济取证认定难、救济成本高。新兴领域技术创新的无形性、隐蔽性和快速迭代特征使侵权行为发现、认定和救济困难。侵权行为隐蔽性强,多发生于网络空间和虚拟场景,传统监管方式难以适配;侵权后果传播快、范围广,损害难控制;侵权取证难度高、技术要求高,电子证据获取、固定难,运行设备取证难,证据要求标准不统一;侵权方侵权成本低、收益高,维权方维权成本高、获偿低,维权周期长,与新兴技术周期错配。

  困境六是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供给不足、话语权缺乏。新兴领域技术创新和商业活动跨国界,但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地域性,需跨境协同保护。人工智能、数据等前沿新兴领域尚未形成全球统一规则,世界主要经济体加快相关布局与规则制定,我国国内制度创新与实践经验未能有效转化为国际规则优势,在全球议题设置与标准制定中话语权有待提升。

  为摆脱制度困境,需从立法规范、司法优化、行政提效、配套支撑、国际协同等维度系统发力,为新兴领域创新发展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制度保障。

  总体思路上,要坚持渐进立法、平衡包容、国内外统筹的思路。立足新兴领域五大特征,采取司法先行、立法并行的渐进式完善路径,发挥法院规则探索功能,成熟规则逐步入法;秉持平衡包容、激励创新的司法政策理念,合理界定权利边界,完善合理使用规则,尤其是平衡人工智能发展与既有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;树立国内保护与国际治理协同的全局理念,推动国内制度完善与国际规则供给同步,提升国际治理制度性话语权。

  立法上,加快构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体系。坚持修旧立新、新旧衔接的系统立法路径,通过法律解释、适用拓展适配性保护新兴技术成果,针对无法容纳的新兴客体加快专门规则供给与专项立法完善,健全法律适用协调机制。完善权利主体与权属分配规则,确立以贡献度为核心的权属规则,明确人工智能辅助创新的权利归属与利益分享机制,建立多元主体确权标准,完善相关创新规则。健全权利内容与限制规则,细化权项内容设置,优化权利限制规则,增强利益平衡制度弹性。完善侵权救济与证据规则,确立电子证据专门规则,细化侵权行为认定标准,加大侵权赔偿力度,完善司法救济程序。

  司法上,着力推进裁判标准统一、专业能力提升与救济效能强化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专门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,统一关键问题裁判尺度;健全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,提升技术事实查明能力;合理降低侵权认定门槛,优化举证责任分配,积极审慎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,注重公私法领域的比例协调,同时运用临时禁令等措施;完善电子证据相关规则,认可新型证据效力,统一公证与鉴定标准,简化审查流程。

  行政上,优化确权审查规则,实现高效便捷确权。重构适配新兴领域的审查体系,增设专门审查指引;扩大优先审查、快速预审覆盖面,建立普惠性快速通道,压缩审查周期;降低确权与维持成本,实行年费减免、分段缴费、市场化资助等政策;建立审查咨询专家库,提升审查专业性。

  国际协同上,积极参与全球治理、提升规则话语权、推动跨境协同保护。加快国内制度优势与实践经验向国际规则转化,依托多边平台提升国际治理话语权,在WIPO、WTO等框架下主动设置议题,在区域自贸协定等中注入我国保护议题与治理理念;构建议题联盟,加强与发展中国家沟通协调;加强国际治理人才与战略研究,培养复合型人才,重视趋势研判与前瞻性研究。

  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需坚持司法先行、立法跟进、行政提效、内外统筹的整体思路,统筹推进法律规范、司法裁判、行政效能与国际治理一体化建设,以激励原始创新、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,助力我国在新兴领域全球科技竞争中抢占先机。

  (作者系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、博士生导师,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科委员会主任)